这名犯罪女犯曾三次怀孕,“从未在监狱里待过

日期:2025-10-12 09:38 浏览:

江苏镇江女子孙某犯罪受罚后,因涉嫌“怀孕生子”免入狱。该事件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国新闻周刊 相关资源 孙某此前已于2023年2月因流产、误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但自2021年立案以来,由于孙女士多次怀孕,其谨慎和执行并未得到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女罪犯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mThis 的提供是一项有争议的培训。不少网友担心,这个系统可能存在“漏洞”,可能被人利用,让“以孕为证”的怀孕一名检察官撰文称,正在进行的分娩在某些案件中已成为“免于处罚的金牌”;对此,《中国新闻周刊》一位法律学者表示,“怀孕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偶然性,目前很难通过制定具体规定来完全避免此类情况。” 图/图 冲创意“夹点”怀孕案中的信息显示,孙某出生于1987年,他是原财务经理 江苏某公司。 2021年9月3日,他因涉嫌误工罪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1日,他在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据共同辩护人家属称 成员朱某某、孙某某被释放的原因保释候审后,她怀孕了。朱某某系上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2023年2月,孙某因首次犯流产、误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朱某因犯流产罪、受贿单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80万元。测试记录显示,两人均表示iBANG PARTY对开具虚假发票负有责任。 2024年5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首次宣判原判。朱某入狱后,其家人发现孙某并未入狱,便开始询问并向婚介部门反映情况。北京中闻(西安)律师谭敏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赔偿金的罪犯红色或刑事限制,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暂时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暂时在监狱外服刑。管理出院的时间通常计入刑期。据上游新闻报道,孙在立案前已有一个儿子。案件发生在2021年9月时,太阳因怀孕而被保释候审。孙某出生三个月,哺乳期于2022年12月5日结束。由于当时案件仍在审理中,司法机关并未改变对孙某的强制措施。 2023年1月,司法机关发现孙某再次怀孕。第一例判决于2023年2月24日宣判。孙某于2023年10月5日重生,一直母乳喂养至2024年10月4日。奥特指出,2024年9月27日,距离他的月经还剩大约一周。当局以她怀孕为由第三次释放。这时,第二次铭文审判发生了。 2025年5月27日,孙某入档后生下第三个孩子。出生证明上父亲的名字是空白的,他随了母亲的姓氏。朱夫人助理苟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孙的言论将于2026年8月3日结束,不会减刑。按哺乳期剩余一年计算,孙某在2026年5月之前并未入狱。朱家人因此认为孙某涉嫌“恶意怀孕”。针对上述问题,《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致电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和新闻办,但均未得到回复。据苟先生介绍,家事法庭在对孙某决定外出任职的具体判决进行解释时,监狱方面强调,这一决定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 “免狱金牌”?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实践中,只要案件涉及女罪犯怀孕、哺乳的情况,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几乎都会获得批准。 《“怀孕为主”司法规制的困境与对策》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姚锡翠、赵云璞、陈继娟分别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怀孕、哺乳期的人提到。在140个调查样本中,连续怀孕的比例达到32.9%,其中连续两次怀孕的比例为52.2%,连续怀孕的比例为30.4%。在所有有罪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中,只有 22.2% 实际上能够及时入狱以执行剩余的刑期。 “我国法律问题研究”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文涛、崔巍发表的《解放女犯怀孕逃避刑罚》教导,续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免刑金牌”。谭敏涛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恶意怀孕”或“怀孕怀孕”尚无明确、统一的含义和认定标准。 从结果来看,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服刑人员在出狱服刑期间通过怀孕逃避执行刑期。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行政管理。具体执行机构是当地司法机关。当地司法所所长林海(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社区矫正是刑事实施方式之一,主要适用于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修复三年以下的刑事轻罪犯罪分子。 “服刑人员被要求遵守区域活动限制,通常以区县为单位,不得擅自离开规定区域。在允许的活动范围内,他们享有一定的行动自由,但需要严格履行监管义务:一方面要定期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公益活动,另一方面要向社区矫正矫正人员报到 在句子中及时体现出他们的思想动态和阳光情况。 ”林海说道。林海表示,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矫正专题会议,讨论矫正问题。o 了解他们的思想倾向。但他强调,社区矫正机构是执行机构。这个基本就是避免再有负罪感,注意思想、工作、生活方式。看到令人放心的风险或迹象。 “我们根本不可能管理别人的婚姻生活。”在林海看来,预防“避孕”要奉献给“上游”。其基本谎言是,法院和监狱在执行释放决定时需要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并严格控制流程,以防止误用有毒女性。提到的刑罚“现行法律”可以“对怀孕、哺乳期妇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不应当”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0条第3款明确规定。再次甚至多次怀孕,为了维护刑法的严肃性,必须做出相应的对策,但必须在专门部门达成共识后修改法律或制定司法解释。 “具体规定很难制定。”法学教授、中国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静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目前学术界对于“保护”现象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她们怀孕是为了避免被强迫,是为了避免被强迫,是为了不被侵犯,是为了按照Batas被强迫;”需要考虑孕妇的利益;女囚犯故意怀孕以逃避刑罚的问题“也提到了这个悖论:大多数女囚犯从小就和社会教育成问题”,通过多方讨论监狱里的“犯人”,如果有再犯或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就需要合并,而不仅仅是“服刑人员”入狱。 “实践中存在极端案例,但从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很难对其制定具体的规定。”张静解释道。 “毕竟怀孕本身是极其无意的,很难通过条款来完全界定和稳定。”近年来,抓获犯人“捏”怀孕以避免处罚的典型案例不少。据山西晚报报道,今年8月,山西省晋城市检察院通过精准监督,将罪犯陈红(化名)收监执行。案件中提到,2020年12月,陈红被判刑5年。然而,宣判后的希望,法院决定暂缓服刑因为当时他怀孕了,所以被关在监狱外面。在他的第三个孩子中,这段时间并不长。他承认,自己离婚已久,上述案件的主要切入点是“哺乳义务”,而这一义务本身就为检察机关扩大行政范围、加强行政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龚华说道。 记者:陈伟静 编辑:胡云 回到搜狐查看更多 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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