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消息,公安部组织起草国家标准方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征求学会意见。其主要起草单位为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计划发布6个月后正式实施,取代现行GB 7258。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制说明,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自1987年首次制定以来,先后于1997年、2004年、2012年、2017年四次修订。但从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实践和发展来看,近年来国内外车辆安全技术的发展,现行的2017版GB 7258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主要原因包括:先进主被动安全技术应用率低,车辆研发与国外车辆差距明显。配备车辆电子稳定控制、自动紧急制动等系统的车型范围较小,且盲监测、驾驶行为等系统设备要求缺失。
此外,新能源汽车、吞油行驶汽车还有一些特定要求,难以满足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下的交通安全管理需求。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和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的乘用车渗透率大幅提升交通安全风险和事故逐渐增多。但目前标准相关技术要求落后,难以满足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安全要求,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增加了A型电动再生制动系统的要求,并规范了“单踏板”模式的应用;增加了踏板误踩抑制功能要求,要求电动、插电式乘用车具备踏板误踩抑制等功能。
辅助驾驶车辆技术安全要求方面,增加了综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激活和退出条件、驾驶员手脱离要求和脱离检测要求添加了 nts,以及限制授权驾驶员的要求以启用集成驾驶员辅助功能。
加上特定的“技术指标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每辆客车启动/起动时(发动机自动启停除外),必须处于默认工作状态,加速时间至少为5秒(秒)。
编制说明指出,近年来,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起步加速时失控的事故多发。这些事故大多是由于驾驶员在使用高加速模式时准备不足、驾驶员对高加速模式的能力不足造成的。
对于门把手,《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更详细的要求。增加了“每辆车门(不包括尾门)必须配备具有机械释放功能的内门把手。k 必须通过具有机械释放功能的内门把手释放,而无需使用外部工具。并打开门;若配备电动门把手,还应与具有机械解锁功能的室内门把手配套使用,作为机械应急应急手柄,并在机械解锁开启装置附近设置相应的醒目标志。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必须配备具有机械释放功能的外门把手。系统的设计必须使得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在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发热事件等事故后,必须通过外门把手将防撞门打开,而无需使用工具。 ”